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泉州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泉委办〔2010〕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委员组综〔2010〕35号)、黎明职业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私事出国(境)是指学校教职工出国(境)探亲、旅游、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和因私事申请出国(境)证照,所需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由对外交流中心统筹管理。
第四条 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列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由组织部统筹考核。
第五条 对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采用应备尽备、应交尽交、就高备案、一事一请假、一事一审批、从严审批、从严管理原则。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下列教职工(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职称)、人事主管部门等基本情况。
(一)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处级以上干部。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受聘专业人员。
(三)校保密委员会成员、机要人员、出纳人员、纪检监察等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四)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 学校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发生变化的信息,由组织部负责汇总提供;学校副高级以上受聘人员、离(退)休处级以上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发生变化的信息,由人事处负责汇总提供;校保密委员会成员、机要人员、出纳人员、纪检监察等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及学校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人员由对外交流中心负责汇总。
第八条 组织部、人事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变更登记备案人员的电子文档报送对外交流中心。对外交流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相应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由对外交流中心负责向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送、变更、撤销备案信息,并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管理。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将备案人员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十条 关于人事主管部门。副高级及以上人员人事主管部门为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干部人事主管部门为泉州市委组织部。副厅级干部(含离(退)休)人事主管部门为福建省委组织部。科级、副处级干部、离(退)休处级干部及其他列入登记备案的人员人事主管部门为黎明职业大学。登记备案人员的人事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及审批权限采用就高原则。
第三章 因私事出国(境)请假、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应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本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含节假日)实行先请假后审批管理,并实行一事一请假、一事一审批原则。
第十二条 关于请假。全体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均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关于请假流程。通过学校OA系统发起因私出国(境)请假流程,经所在单位、学生处、组织部、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师工作处、人事处、对外交流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校领导审批。归国(境)后,须按照实际返回时间,于3日内,及时通过OA系统办理销假。请、销假手续由对外交流中心抄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关于审批。中共党员或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关于审批流程。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携上述有效请假手续和该《审批表》,报校党委书记审批并加盖公章(系中共党员的加盖校党委公章,非中共党员的加盖学校行政印章)后依次报泉州市委教育工委、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校对外交流中心等部门审批。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闽委组〔1995〕通字1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依据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处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泉委组综〔2010〕35号),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在职处级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只限于以下情形:
1.到国(境)外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邀请函、定居身份证、学生证、户籍关系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
2.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攻读博士学位,须提供攻读博士学位证明(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籍信息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其他因私事出国(境)一般不予批准。在职正处级干部报泉州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副处级干部由学校审批。离(退)休处级干部到国(境)外探望亲属、旅游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受聘专业人员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科级干部及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由学校审批。
(五)系中共党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受聘专业人员须经泉州市委教育工委审批。
第十六条 关于《审批表》及审批材料填写要求。
1.“单位职务(或职称)”一栏,在职干部应填写现任职务,离(退)休干部应填写离(退)休时所任职务;副高级以上人员应填写现任职称。
2.“申请理由及期限”栏应填写因何事拟于何时往何地探望何人(或拟于何时往何地旅游),时间从何年何月何日始至何年何月何日止,并明确费用完全个人自理。
3.“本人对党籍要求”栏,系中共党员的要写明申请于何月何日至何月何日出国(境)期间保留党籍;
4.系处级干部的,审批材料中还需提交因私出国(境)申请报告,写明因何事拟往何地探望何人(时间要填写从何年何月何日始至何年何月何日止),并明确费用完全个人自理,由校党委书记签批。
第十七条 关于请假、审批事项变更。教职工需科学规划因私出国境行程,据实请假、据实审批,严禁擅自提前、推后、延长等变更因私出国境时间或更改因私出国境行程行为。如遇因私出国境请假、审批事项变更,需于出行前,重新发起请假、审批流程,经同意后方可出行。未重新发起请假、审批流程或发起请假、审批流程尚未获得同意提前出行的,均视为未履行有效请假、审批手续私自出行。如遇因私出国境计划取消,须于原定出行时间前通过OA系统发起销假申请,并注明销假原因。如遇因私出国境时间延长,遵循“一事一请假、一事一审批”原则,另行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严禁在国(境)外逾期滞留。
第十八条 列入登记备案的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按上述管理规定完成请假、审批后,持学校对外交流中心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到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1.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2.从因私、旅游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的;
3.在职处级干部夫妻双方或全家同时办理出(国)境手续的;
4.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结论的;
5.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6.单位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
7.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够规范的;
8.其他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条件的。
第四章 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登记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事出国(境)证照(以下简称“证照”)交由对外交流中心集中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需要集中管理的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及签发日期至今未满十五年的过期普通护照、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一条 对外交流中心应每季度到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拷贝学校登记备案人员证照信息,及时掌握登记备案人员的持证情况,并及时核查证照管理情况,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领证照时须提交有效的请假、审批手续。请假、审批手续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申领。非登记备案人员须于出行前将有效的请假、审批手续交对外交流中心存档。
第二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归国(境)后7个工作日(不含寒暑假)内将本人所持有的证照上交对外交流中心。
第二十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新办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应向对外交流中心报告并登记情况,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职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取得因私出国(境)有效签证(注)或新办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暂不出国(境)的,须在5个工作日(不含寒暑假)内将证照交到对外交流中心,于出国(境)前5个工作日内向对外交流中心申领。
第二十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进行雅思、托福等语言考试或其他确需使用证照办理的事项须申借证照,应通过学校OA系统发起“备案人员因私事申借证照(仅申借不出境)”,经所在单位、对外交流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准予借出。使用完毕后于7个工作日(不含寒暑假)内,将证照归还至对外交流中心。证照申借遵循“一事一申借”原则。借出期间,仅限用于申请事由。
第二十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所持有效证照遗失或被盗无法缴交的,须至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作废手续,并将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入境证件作废声明书》交至对外交流中心存档。登记备案人员所持证照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交的视为证照遗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违反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证照上交保管或返回后不按期缴交证照的,或在取得因私出国(境)有效签证(注)或新办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不按期缴交的,或在申借证照期间私自用于换发新证、办理签证(注)等其他用途,以及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追缴所持证照,或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其证照作废,并视问题轻重,一至三年内不予批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因私出国(境)的,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时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路线、日期或逾期滞留的,在国(境)外违反外事纪律规定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并视问题轻重,一至三年内不予批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三十条 证照未纳入统一保管的教职工,需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请假、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行。未经批准,擅自出行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并纳入登记备案范畴、追缴所持证照,从严管理,视问题轻重,一至三年内不予批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期间或返回后,有关重要情况须及时报告。若未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并视问题轻重,一至三年内不予批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三十二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履行因私事出国(境)请假、审批手续及有关证照管理规定,致使需要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或持证照出国(境)而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对外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请假流程
2.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流程
3.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4.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5.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6.关于对XXX同志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照予以作废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