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协会

科学技术协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技术协会

黎明职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修订)

黎明职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黎明职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二条黎明职业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黎大科协)是全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黎明职业大学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学校党委和学校行政联系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黎大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教师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心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条黎大科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依据,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管理内部事务。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加强科普组织网络和科普队伍建设,发挥科普工作主力军作用,弘扬科学精神,反对邪教,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全校师生科学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条组织科技工作者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发展规划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决策咨询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学校的发展和科教兴校战略服务。

第七条开展学术活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技术、专业建设和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充分发挥学术民主,积极组织支持和协调科学技术协作和学术交流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密切加强同国内外各级科技学术团体的联系。

第九条做好各级各类挂靠我校的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管理科学、交叉和边缘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学术团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为区域产业发展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等任务,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对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向有关部门举荐人才。

第十三条发挥科协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呼声、要求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学校各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五条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十六条加强和各兄弟院校科协之间的联系,推动高校科协工作的发展与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关心科协会员和教师、科技工作者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经常向党委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承认黎大科协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经黎大科协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申请加入黎大科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

(二)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者;

(三)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科研辅助人员;

(四)热心和支持校科协工作的领导干部,学会、协会、研究会专兼职干部;

(五)成就显著的黎大校友,经本人同意,可吸收为科协会员。

第二十条凡参加上级科协、社联和行业科技团体所属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普团体的会员,均为校科协的当然会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黎大科协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黎大科协组织的各种科普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享有本会的选取和被选取权;

(三)获得黎大科协的服务;

(四)取得黎大科协的有关学术、科普资料;

(五)对黎大科协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七)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有要求科协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

(五)反映群众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积极开展符合本会章程及其宗旨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会员管理

(一)凡参加市级以上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均为校科协当然会员,由各单位登记造册;

(二)不是市级以上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入会需本人申请,经黎大科协常委会审批后,方可成为科协会员;

(三)会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迁移手续;

(四)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黎大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校科协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黎大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也可由挂靠我校的各个学会、协会、研究会或理事会(或者常委会)推荐产生。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批准黎大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建议和提案;

(四)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黎大科协委员会(设在科研处)作为执行机构代行相关职责,具体包括: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处理日常工作;

(三)指导挂靠学校的各级学术团体的工作,支持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十八条黎大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常委委员若干人,组成黎大科协常务委员会。科协委员会任期为五年,在委员会开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委员会职责。

第五章经费及财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上级及学校财政拨款;

(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有偿服务;

(三)举办的各项活动收入;

(四)企业和单位赞助;

(五)个人和团体捐赠。

第三十条黎大科协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委托学校财务处管理账目,经费的开支、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的提成、预算、决算均按上级科协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黎大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黎大科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